【最佳姐】評論
依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Lucy】評論
我國司法實務上對協議價購性質之見解,因不...
【MARY】評論
我自己在寫這題時, 遇到的困難是"需用土地人" 到底是國家還是一般民眾, 所以針對這個問題上網找了一下資料, 以下提供給各位跟我一樣有這個疑問的人做參考:所謂徵收者,係基於公益上之需要,而將財產權移轉於特定權利主體之一種法律過程,故因徵收所生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至少有三:1.徵收權人;2.被徵收人;3.需用土地人,茲分述如下:一. 徵收權人: 關於徵收權人(亦即徵收權之主體),究屬於國家或需用土地人,雖然學說上有許多不同意見,但從我國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以觀,國家才是徵收權人,即土地徵收主要係以「國家」為徵收權之主體(行政法院 24 年判字第 18 號判...
【popo】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319 號裁定本院按:(一)「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規定,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之程序,倘需地機關依該條之規定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則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時,核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惟此所謂之價購協議應限於為達代替徵收處分目的之契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