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23.訴願法第 58 ★...
【རྣམ་རྒྱལ།】評論
訴願法第 二 節 管轄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 ◦ 1、鄉鎮市—〉縣市政府 ◦ 2、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縣市政府 ◦ 3、縣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4、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 ◦ 5、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6、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中央主管各部會行處局署 ◦ 7、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中央各主管院 ◦ 8、中央各院—〉原院•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