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y Huang】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
【Endo Lin】評論
目前已修改為23%嚕!
【與正向哥一起努力】評論
原本題目:35.( ) 依據我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不應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帄均值之多少百分比?(A) 15.5 (B) 18.5 (C) 20.5 (D) 22.5修改成為35.( ) 依據我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不應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帄均值之多少百分比?(A) 16 (B) 19 (C) 21 (D) 23
【林淨瑜】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國105年01月06日修正)第三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John Chang】評論
特教法中央>4.5%地方>5%
【林文華】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第 3 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