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Liao】評論
雖然是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但事實上還是一堆學校超過啊!這是法律與社會脫節?還是執行力不足?
【林怡芬】評論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Evon】評論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03 年 03 月 28 日修正)第2條
【一天一蘋果】評論
分享一位摩友的記法~以前有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總共8個班級學校有6個年級,所以8*6=48~
【L】評論
哥小學12班全校72班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帶頭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