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o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用戶】Zhou Jia-L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比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第 17 條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n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n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n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n函知申評會。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n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n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n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n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n函知申評會。
【用戶】Li-Shueh Ya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26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第 七 章 申訴及救濟§42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
【用戶】涼麵不要麵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教師法 26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