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n Pin 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l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學校教師會→學校地方教師會→直轄市及縣 (市)全國教師會→中央l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l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主管機關報備、立案。l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 26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用戶】Sin Pin 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l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 學校教師會→學校 地方教師會→直轄市及縣 (市) 全國教師會→中央 l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l.....看完整詳解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 26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用戶】摩摩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說明: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9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