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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銓敘部 101.06.07. 部法二字第1003386703號書函(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尚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準)用對象)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揆其立法說明略以,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非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範圍,以其係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與常任文官有別,其遵守之行政中立事項,基於其身分屬性及法律體系之一貫性,允宜於政務人員法草案另為規範。又同法第17條及第18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並未包括縣政府之副縣長(C),因此,是類人員尚非中立法之適(準)用對象。 二、另查98年4月3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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