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晉宏】評論
婦女席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僅全國不分.....看完整詳解
【Catry】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蘇逸平】評論
釋字第 721 號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理 由 書: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 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 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 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