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夜間在臺北市區騎乘機車時,因未開大燈且超速行駛,以致未注意到路面已設立警告標誌,但尚未及時修復的坑洞,從而甲衝入坑洞摔車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以設置機關或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要件,本案臺北市政府已經設立警告標誌,因此臺北市政府不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B)由於駕駛人甲與有過失,所以臺北市政府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C)人民因公共設施瑕疵而遭受損害,不論管領之機關或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過失,臺北市政府仍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D)甲必須先與臺北市政府進行協議,當協議不成,才能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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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離司法官差一分】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I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看完整詳解

萬晉宏】評論

(A)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以設置機關或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要件,本案臺北市政府已經設立警告標誌,因此臺北市政府不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公共設施為人造物,即使無故意或過失,仍須負無過失責任(若為自然景觀,已設立警告標誌,則無需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蘇逸平】評論

友詳解考古變形7題國家賠償法48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國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公務員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B)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C) 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D) 法官或檢察官之國賠責任,除了一般要件外,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20719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csr830504】評論

48 下列何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