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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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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網址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Ⅰ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Ⅱ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情況判決行政處分倘有違法,行政法院本會即應依法撤銷,惟倘因撤銷而致社公益有重大危害時,法院得於斟酌相關因素後為維持原行政處分效力之判決。惟對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民,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9 條之規定判決予以補償。〔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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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298 ★1 ...
【csr830504】評論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撤銷訴訟要件:須經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 基於訴願先行原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訴訟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如果甲仍然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例如: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及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仍然不服,認為課稅處分是違法的,可向行政...
【公務員本員】評論
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