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Ni Ho】評論
有關「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分析架構」,一般區分為 :一、「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議會控制」=「立法控制」: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 →「議會」(「立法院」) 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二)「司法控制」=「法院控制」:「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 →「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三)「行政監察員」:1.「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2.「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美國」到了「1970年代」開始「設立」。3.「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 「主要功能」在於 :(1)「接受...
【fofx】評論
(A)議會控制屬於內部正式確保途徑(外部正式)(B)個人透過參加集會遊行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可視為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C)代表性科層體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屬於內部正式確保途徑(內部非正式)(D)司法控制屬於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外部正式)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確保途徑吉伯特 1959行政責任分析架構n內部正式確保途徑:行政控制、調查委員會、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n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議會、司法控制、行政監察員、選舉n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公民參與、(大眾)傳播媒體、資訊自由n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代表性科層體制、專業倫理、弊端接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