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n】評論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Tai Fong Lee】評論
職業學校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A)第 2 條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B)第 5 條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C)第 8 條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D)第 9 條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