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就教育法律之制定,除可由行政院提出,送立法院三讀審議之外,下列何者亦具教育法律之提案權?
(A)透過遊說之人民團體
(B)符合連署人數規定之立法委員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5729
統計:A(41),B(407),C(23),D(16),E(0)

用户評論

CW Hsieh】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 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第 7 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Tai Fong Lee】評論

立法院議事規則(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第 8 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