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哪一項不是家庭教育法規定的家庭教育範圍?
(A)失親教育
(B)婚姻教育
(C)新移民子女教育
(D)子職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2733
統計:A(808),B(1166),C(3719),D(68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家庭教育法

用户評論

定靜安慮得】評論

法條有修正,此題答案(C)新移民子女教育,不知可否納入多元文化教育中?家庭教育法第2條(102年12月11日修正)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口訣:親家失婚,子多理性

努力、堅持—上榜】評論

親 家 失 婚 其 子 多 理 性這樣全都有記到了!?

ivy347102】評論

他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人 倫理教育別 性別教育多 多元文化教育管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陰 婚姻教育 屍 失親教育 親 親職教育 子 子職教育

Zhou Jia-Li】評論

本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n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七、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名  稱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應屆就上】評論

法規名稱: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喵即正義】評論

法規名稱: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樂樂】評論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修法後沒這條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