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erek801204】評論
甲應自行迴避 甲公務員
【香牛牛】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迴避)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配 前配 三姻四血(三鷹嗜血)配 前配 共權 共義現為 層為 代佐證鑑(帶佐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