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94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A)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C)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證人、鑑定人或.....看完整詳解
【蛋蛋】評論
(B)發現未經審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ミヤザワ】評論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得提起再審議。提起再審議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A)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B)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不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