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A)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B)採購程序間接使公務員本人獲利
(C)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D)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C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

考生的日子】評論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評論

最佳解的D選項內容和C選項混淆了D選項是「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和偽證無關(那是C選項的假設)

部梓熙】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A)(B)(D)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相關利益迴避法條皆無(C)之敘述你該迴避嗎? 認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