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未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亦未定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機制,就強制將肇事的汽車駕駛人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憲 法法庭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違憲。下列何者不是該判決認定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A)人身自由
(B)保障身體權
(C)資訊隱私權
(D)人民之生存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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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ys36.wordpre】評論

● 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等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

whappy501】評論

就強制將肇事的汽車駕駛人移由受委託...

水超人】評論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未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亦未定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機制, 就強制將肇事的汽車駕駛人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憲 法法庭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違憲。下列何者不是該判決認定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A) 人身自由(B) 保障身體權(C) 資訊隱私權(D) 人民之生存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7](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聲請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憲法法庭於2022年2月25日所宣判之違憲審查。該判決聲請違憲審查之緣由,乃因本案聲請人吳志強法官意旨駕駛肇事後,因拒絕酒測或無法進行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