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Tseng】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2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 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 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 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Sue Yuan Chou】評論
國民教育法 第一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Fionacute Che】評論
法律 越寫越長
【小juice】評論
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為其綱本--「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