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ORWAR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用戶】Yin Jen Ts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協調課表是必須的(B) 申評會負責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法源: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補充:地方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因此有特教生申訴案件時,要找新北教育局的特教科。(C) 審議IEP:特推會(D) 研擬疑似生轉介流程:特推會特推會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