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內在信仰之自由
(B)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宗教行為之自由
(C)此一課稅處分違反國家對於各宗教應維持中立之原則
(D)此一課稅處分不違反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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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針對特定宗教,故不違反國家對於各宗教應維持中立之原則

【用戶】1000060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以下為相關解釋,幫大家整理+複習~~1. 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亦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助或禁止,或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優待或不利益。(釋字460)2. 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釋字490)3.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規定,排除由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管理以及私人建立管理之寺廟適用該條例,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實務上稱為「募建寺廟」)納入該條例規範,其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差別待遇之區分標準,尚未涉及對不同宗教信仰之差別待遇,參酌前述該條例保護寺廟財產、防止弊端之立法目的,當屬考量規範對象性質之差異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固難謂與實質平等之要求有違。惟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該條例第一條所稱「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及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僅適用於佛、道等部分宗教,對其餘宗教未為相同之限制,即與憲法第十三條及第七條所定之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有所不符(釋字573)本題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