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民法之規定,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物權,稱之為:
(A)永佃權
(B)農育權
(C)耕作權
(D)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4901
統計:A(5),B(234),C(7),D(7),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850-1 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