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
(B)如係繼承登記,得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C)申請登記期間,屬訓示期間,縱有逾越,並不生失權效果
(D)計算登記費罰鍰,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9842
統計:A(10),B(206),C(90),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如係繼承登記,得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