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Ying】評論
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如係繼承登記,得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