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通常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透過甚麼行為,容許另一機關或行政當局人員作出關於該事宜之行政行為?
(A) 委託行為
(B) 授權行為
(C) 協商行為
(D) 命令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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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七條(授權)一、通常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透過一授權行為,容許另一機關或行政當局人員作出關於該事宜之行政行為,但以法律賦予該行政機關有此資格者為限。二、不論有否賦予資格之法律,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隨時藉一授權行為,容許其直接下級、助理或代任人作出關於該事宜之一般管理行為。三、上款之規定亦適用於合議機關授權予其主席之情況,但賦予資格之專門法律對各機關間之權限另有特別分配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