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七條(授權)一、通常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透過一授權行為,容許另一機關或行政當局人員作出關於該事宜之行政行為,但以法律賦予該行政機關有此資格者為限。二、不論有否賦予資格之法律,有權限對某項事宜作出決定之行政機關得隨時藉一授權行為,容許其直接下級、助理或代任人作出關於該事宜之一般管理行為。三、上款之規定亦適用於合議機關授權予其主席之情況,但賦予資格之專門法律對各機關間之權限另有特別分配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