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冒執公執戮往(災)病鰥寡201515121212(15)10終身
【David Wang】評論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加給50%)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25%)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加給25%)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加給15%)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10%)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10%)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仍...
【千夏-人事行政】評論
依現行法規107.07.01第 53 條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給與240個月之月撫恤金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給與180個月之月撫恤金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給與120個月之月撫恤金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給與180個...
【Irene】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53 & 56條
【粉紅小象】評論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二百四十個月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一百八十個月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一百二十個月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一百八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