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無償原則)一、行政程序為無償,但特別法就該程序之某部分規定須支付費用或行政當局所作開支者除外。二、經證明利害關係人之經濟能力不足,行政當局須豁免其支付上款所指之費用或開支。三、經濟能力不足得以任何適當方式予以證明,尤其得以下列方式為之:a)澳門社會工作司發出之經濟狀況證明;b)申請人正接受公共救濟之證明。四、上款所指文件內應指明該等文件係用作申請豁免支付費用或行政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