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A)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 (B)約定地上權之使用方法(C)不得讓與地上權之約定 (D)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人拋棄地上
37 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A)僅丙 (B)僅乙、丙 (C)僅丙、戊 (D)僅乙、丙、丁
38 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與甲結婚前有一子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庚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B)乙與丁為旁系血親三親等(C)丙與己
39 下列何者並非被繼承人得預先以遺囑指定者?(A)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B)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無人承認繼承時的遺產管理人(C)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D)被繼承人以遺囑託他人
40 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女丙(甲之孫,已成年),不務正業,為了籌錢花用,在甲死後第 3 天,丙便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
43 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1200 萬元,應如何分配?(A)丙得 1200 萬元(B)丙得 400 萬元,戊得 4
45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
46 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載明全部遺產由次子丙單獨取得。甲死亡時,有積極財產 100 萬元,無債務;甲之繼承人為乙和丙。甲之 100萬元
48 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經 25 年過後,甲擬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須變更借用 A 地
50 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A)繼承之標的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B)被繼承人遺有債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
51 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
53 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外國人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B)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C)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D)訴訟
54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
55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56 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B)法院依職權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抗告(C)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
57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獨立營業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對於業務範圍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訴訟並無訴訟能力(B)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C)滿 7 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