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 105 年6 月 1 日起至 A 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事實
57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
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 爭
60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遭乙駕車撞傷,導致嚴重之骨折,為此花用醫療費用數十萬元,受害之身體部位仍續加劇中,為此起訴等
62 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喪失原告適格 (B)乙如抗辯甲已將債權讓與丙,故在訴訟上不得主張該
63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約定應於同年 5 月 30 日以前償還,當場收受甲交付該款後,卻不於履行期屆至後還錢等
64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 (B)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C)關於法院准許保
65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元,並簽發同額支票以資清償,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闡明甲是否要主張借款
66 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 付調解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
67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B)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
6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院所為甲勝
69 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一審法院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視同自認,認原告就其已 交付借款予被告之事實無庸舉
70 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 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
71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 金。下列敘述,何者
72 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
73 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A)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 A 地,乙提起 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
74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
75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B)原告請求
76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B)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77 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家的路,也曾被詐騙辦理手機門號,乙不堪其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認甲應受監護
78 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