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華】評論
第6條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王琪唯】評論
原住民的會議當然人口要超過一半呀不然這還叫原住民會議嗎
【C.Lu】評論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6條
【107已上岸特教教師雙榜啦】評論
A30.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原住民族教育法所稱之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花蓮縣的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A)花蓮縣政府(B)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C)花蓮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D)花蓮縣原住民族自治委員會104教師檢定教育原理
【L】評論
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Min min】評論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8 條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涼麵不要麵】評論
原住民教育政策會/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3原住民教育經費: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1.9,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