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九條(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一、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應與私人相互緊密合作,尤應:a)提供被要求之資訊及解釋,只要該等資訊及解釋不屬機密或不涉及個人隱私者;b)支持與鼓勵對社會有益之一切活動。二、公共行政當局須對以書面方式提供予私人之資訊負責,即使該等資訊非屬強制性提供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