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一條(作出決定原則)一、行政機關對於私人向其提出屬其權限之所有事項,有作出決定之義務,尤其對於:a)與行政機關直接有關之事項;b)為維護合法性或總體利益而提出之任何請願、申述、投訴、聲明異議或上訴。二、如有權限之機關對一私人提出之請求曾作出一行政行為,而該私人自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以相同依據提出同一請求,則該機關無作出決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