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行政程序中,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拿捏要適當而不得過度」,係指何種原則?
(A) 比例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法律優位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3531
統計:A(2825),B(127),C(104),D(178),E(0)

用户評論

【用戶】賴以淨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 明確性原則: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瞭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2. 平等原則:指在法令之前人人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3. 比例原則:指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拿捏要適當而不得過度,故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比例原則須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等三標準。4. 信賴保護原則:指法令與行政行為應有安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此才具有可預見和可預測性,使人民能預先知所遵循。人民因信賴行政行為所生之損害,應予保護。另外還有誠實信用原則、應予衡量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來自謝文全《教育行政學》P.527-528 

【用戶】Amelia Li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極之依法行政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原則」。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比例原則」。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利益衡平原則」。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用戶】Yenyu Hsiao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78. 行政機關做任何決定須經通盤考慮,對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者都須予以考量,且不能一味追求公益,必須尊 重當事人的法定利益,這是符合行政程序的那一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應予衡量原則 (D)平等原則。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