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oi】評論
大法官釋字325號: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小太陽】評論
釋字325號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
【manson8935】評論
請問何謂上述所提之中央民意機構?
【陳佳茵】評論
To 3F manson8935 民意機構,隨著各地官制不一,稱作國會(參議院/上議院、眾議院/下議院)議員、国民議會/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立法會議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 在各地方民意機關,有州議會、省議會、縣議會、市議會、区議會議員,或稱省(縣、市、鄉鎮)人大代表。而台灣的民意機構又分為中央與地方中央:立法院、監察院(已不具有國會地位)、國民大會(已裁撤)地方:縣市議會、鄉鎮市區民代表而選舉選出來的民代、立委、議員等,就是實際執行主權在民原則的人喔是說3F你問這問題是認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