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陽】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
【Li Mandy】評論
撤銷訴訟 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 須有行政處分 二、 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四、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
【SHUNGHSU】評論
請教一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仍不具撤銷訴訟當 事人適格(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我想問的這題A選項,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得對確認無效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是以無效行政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那為何這題A不能選?
【晴。】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