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A)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
(B)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
(C)被告對其個人訴訟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D)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提供證券投資相關訊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林泊紳】評論

所以說就是陷阱題

小e】評論

(B):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此選項的難點是很難一眼就讀懂他的意思;其次是,成年人的性交易行為在我國其實是合法的。根據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在各縣市政府指定區域內經營者合法;但由於目前尚未有地方政府規畫專區,導致性交易「形式合法,實質非法」的矛盾現況。 對價:法律上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因此「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即是「性交易」的意思。依據釋字第 623 號:「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乃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為商業言論之一種。」同時:「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Lin Tony】評論

選項C,偵查不公開

小太陽】評論

(A)釋字678號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

自律自強】評論

與偵查不公開 隱私權 人性尊嚴 人格權無關單純探討被告的訴訟權之正當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