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委託律師對乙提出詐欺取財罪之自訴,惟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甲及乙後,認為乙並無詐欺故意,該案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A)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將案件轉送民事庭處理
(B)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以裁定駁回自訴
(C)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為不受理判決
(D)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為管轄錯誤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8719
統計:A(70),B(170),C(93),D(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訴訟代理人、提起再審事由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26 條法院或受命推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