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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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hon09322】評論
第 22 條
【(又上榜)人事行政】評論
破題:懲戒->法院刑責->法院懲處->行政機關1.法院互相尊重 採刑懲併罰2.司法吃行政 故懲戒 吃掉 懲處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只要記得:"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看完整詳解
【Mei Fu Wu】評論
處罰競合:刑事+懲戒=>刑★★★ ★★+...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22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以懲處(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丁感謝懲戒法院認定無性騷擾坦然接受裁處(C)同一行為不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懲戒法庭判丁撤職、停止任用2年懲戒法庭:丁行為放蕩、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形象
【上榜雲】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