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偽造結識多年的友人乙的印章去向銀行取款,領走乙在銀行的存款新臺幣八十萬現金,乙知情後憤而提出告訴,偵查中兩人用新臺幣一百萬元和解,乙也撤回告訴,試問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
(A)甲乙兩人已經和解,且乙也接受用新臺幣一百萬元和解,這比原來的損失新臺幣八十萬還多出新臺幣二十萬的利益,乙已經沒有損失,所以檢察官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做成不起訴處分
(B)甲乙兩人已經和解,且乙也接受用新臺幣一百萬元和解,這比原來的損失新臺幣八十萬還多出新臺幣二十萬的利益,乙已經沒有損失,也不願意繼續追訴,所以檢察官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應以行政簽結才不會讓甲有案底
(C)乙已經撤回告訴,表示乙不願意繼續訴追,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檢察官應做成不起訴處分
(D)甲所犯的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乙無所謂撤回不撤回告訴的問題,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所以本案雖然已經和解,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899
統計:A(15),B(3),C(35),D(1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訴訟代理人、提起再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