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hyllisyi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製造廠出具之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正本審查原則如下: (一)應為製造廠所出具之配方表,另應有功效成分規格。 (二)所有原料應有供貨來源、供貨規格及(包括原料之品管及衛生檢驗)與驗收報告。 所附之報告應有執行人、核准人之簽章與日期。 萃取、濃縮之原料應有製程、萃取溶劑或溶媒及濃縮方法與倍數; 如係食品添加物,另應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有展開之配方; 具空膠囊者,除上述文件外應另有該空膠囊配方。 (三)功效原料係外購者,應另有檢驗報告、製程及合法工廠文件影本。 (四)所有菌株,應另有購菌或菌株來源證明及菌種鑑定報告,乳酸菌產品並應有菌株鑑定報告。 此外,菌株如係自行篩選者,其安全性分類至少應為第二類。 (五)可供食用之中藥材產品,另應有基原鑑定報告。 (六)產品及原料應符合相關衛生標準規定。 (七)產品及原料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含溶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 (八)乳酸菌產品之菌株與藥品為相同來源時,其用法、用量及標示應與藥品適當區隔, 每日建議攝取量不得等於或高於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