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關係人應如何救濟?
(A)提起上訴
(B)提出異議
(C)提起抗告
(D)提出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89281】評論

第240條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陳桑妮】評論

申訴: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這題本來我選D,後來看還有時間就再檢查一下,最後想想申訴跟行政機關比較有關連,所以最後改成B… (真的嚇壞了)

Kao】評論

再議則是: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向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檢察長、檢查總長提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