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9281】評論
第240條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陳桑妮】評論
申訴: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這題本來我選D,後來看還有時間就再檢查一下,最後想想申訴跟行政機關比較有關連,所以最後改成B… (真的嚇壞了)
【Kao】評論
再議則是: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向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檢察長、檢查總長提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