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9281】評論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B)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D)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A),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C),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tony12345647】評論
沒付錢怎麼請求支付要的不是錢,人家怎麼付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