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12345647】評論
小額訴訟就沒有三審,你怎麼二審上訴?
【陳ㄚ青】評論
第 436-27 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a)第 436-28 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b)第 436-24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第 436-30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第 436-31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a89281】評論
(A)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3 第一審程序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A)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反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C)對於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何者錯誤? (D)對於第二審裁判 the end,僅得以其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第436條之30(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1﹞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Yan Gachi】評論
第 436-27 條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小額訴訟,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除非係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