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之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C)合意定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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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ony12345647】評論

能合意管轄的只有第一審

a1357962tw】評論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陳ㄚ青】評論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ab)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第 26 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d)

a89281】評論

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1 下列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a.限第一審管轄法院b.文書證之。(c)c.專屬管轄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d)第24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26條(合意管轄之限制)﹝1﹞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