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現行犯而遭到逮捕,當司法警察對其詢問時,甲所委任之辯護人律師乙抵達警局,表示欲接見甲,對此,司法警察則表示「因偵訊正在進行中,不宜中斷,故暫緩接見」。試問:司法警察所為之暫緩接見是否合法?又如
二、十八歲的甲在學校遭到同學 A、B 二人共同毆打,甲於返家後,其母乙發現甲身上有多處傷痕,遂追問緣故,始知悉甲遭到毆打之情事。甲表示不願對 A、B 所為的傷害行為追究,但乙反對息事寧人,遂對 A、B
三、甲因涉嫌竊取某銀樓之金飾,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遂簽發拘票,命司法警察乙執行拘提。當甲由工作場所走出,準備駕車離去時,乙即上前出示拘票並表明來意。當乙將甲解送至地檢署後,又返回甲
四、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被告於裁判前犯數罪,第一審法院皆為有罪判決,並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惟將應執行刑之部分改定為一年,對此,
一、檢察官以甲、乙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將其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甲因逃亡,傳拘無著為法院發布通緝,乙最後則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之後甲為警緝獲到案,甲
二、檢察官以被告某甲竊取他人機車一部得手,涉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之竊盜罪嫌,將某
三、司法警察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犯罪嫌疑人某乙,嗣發現某乙駕車搭載某丙在某處路口停等紅燈,遂將乙所駕駛汽車攔下,並命乙開啟車門,隨後甲即出示拘票,並對該汽車執行搜索,詎料於丙所坐之副駕駛座上,
四、請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訊(詢)問時錄音、錄影之規定,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如仍以錄音或錄影,是否為刑事訴訟法所禁止?(15 分)2. 承上,倘遇有檢察官、司法警
一、甲住居所在臺中,有販賣毒品前科。某日住居所在桃園之乙向甲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約在桃園火車站交貨完畢。乙攜帶該毒品至臺北市某夜店施用,適逢警察臨檢,查出上情,將甲、乙均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
二、甲有多次搶劫前科,無正當職業,且居無定所,又利用夜間乘騎偷來之機車,在小巷內看見一女子乙單獨行走,遂騎車自乙後方強行搶走皮包,內有現金及手機等貴重物品。乙高喊求救,適有騎士丙路過伸出援手,自後追隨
三、甲明知搖頭丸 MDMA 為第二級毒品,仍基於營利而販賣之犯意,在所服務之 KTV場所,以一顆新臺幣 500 元之價格,賣給來店消費之客人。某日警員乙得到上述情資,喬裝客人與友人一起前往唱歌,甲熱情
四、甲因故買贓物罪經警移送檢察署,但檢察官因無法證明該物係失竊之贓物,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竊賊乙出面指認是甲以低於市價向其收購。問檢察官可否重啟偵查,再行起訴?假若甲一開始即坦承故買贓物罪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