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冰玥天】評論
第228條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貼貼樂 ( ̄︶ ̄)↗】評論
(C)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V(D)為辨明犯罪事實,被告有數人時,應一起訊問之 X刑事訴訟法 第97條 (訊問方法-隔別訊問與對質)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訊問被告,若未全程錄影錄音,被告之自白將不具證據能力(X;原則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例外:情況急迫且經記明筆錄)(B)為發現犯罪事實,偵查中與審判中均應優先訊問被告(X;偵查中非有必要,不得傳訊被告)(C)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O)(D)為辨明犯罪事實,被告有數人時,應一起訊問之(X;分別訊問)
【玥玦】評論
第228條 實施偵查非有.....看完整詳解
【Chan Hom Lin】評論
幫你整理(A)急迫情況為列外。一般應全程錄音(B)審判中,是檢察官。不是被告 (刑訴289條)檢察官 => 被告 =>辯護人 (C)正確 (第97條 - 2 )(D)應分別訊問 (第97條 - 1 )
【Nina】評論
不確定選項(B)的「審判中」是不是這樣看?1、第285條(審判開始—朗讀案由):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2、第286條(人別訊問與起訴要旨之陳述):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