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臻】評論
一、委任命令(亦稱授權命令):即須經法律授權始能發布之命令,英、美法系稱之為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其行政機關之行政立法,多限於此種。委任立法通常須於本法中定其授權立法的主旨 (Subject of Legislation)與標準(Standard or Criterion),且不得變更法律之規定,並須受法院之審查。
【Andre Lin】評論
這題有難
【陳念岐】評論
憲法》法律》條例》命令
【katie】評論
規規細辦綱標準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此即法學緒論必背的「規規細辦綱標準」命令七種名稱,而法規命令通常會以規則或細則的名稱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