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張三為司法警察,因甲報案稱在三月五日十一時於某地被乙毆傷,且持驗傷單作為證據,欲告乙傷害罪,並稱有丙在場目睹。張三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相關證人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告知證人如不到場得逕行拘提
(C)如證人到場於詢問前應命具結
(D)如證人恐因自陷於罪而拒絕證言時,應命釋明或具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5455
統計:A(142),B(4),C(15),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逕行搜索、司法警察、傷害罪

用户評論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是只有在審判中才需要"具結"嗎?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審判中之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必須具結。沒具結就158-3,法官仍採為證據則又違反155II,進入379第10款。實務認為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所為陳述,具結後才有證據能力(不具結也可以,就檢警白做工而已XD)。學說多認為無須具結。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謝謝您~我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