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看到沒人寫解析,我發表一下拙見(有誤請指正):解題必須先知道幾個觀念: ┌跟不可分無關之普通犯罪 │ ┌主觀不可分:就犯罪主體之一進行告訴,效力及於犯罪主體之其他(如甲的配偶乙與丙通姦,僅告訴丙,但效力及於乙;或是甲被乙案件 ┌告訴不可分 丙圍毆,僅告訴乙,但效力及於丙) │ │ └客觀不可分┌單純一罪:裁判繫屬前(通常指偵查中)檢察官就案件之一部受理起訴,效力及於其他部分(如甲一製造偽鈔行為,製造 └不可分 ...
【Land688】評論
公訴不可分已對甲起訴,無須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