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駕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搭載丙的機車,乙因而受傷,丙則當場死亡,嗣檢察官起訴甲犯有過失致死罪嫌。法院審理中,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乃向法院追加起訴甲過失傷害罪嫌。法院對檢察官的追加起訴,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合併判決
(B)法院應另行為有罪判決
(C)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D)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89855
統計:A(126),B(21),C(80),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提起再審事由、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看到沒人寫解析,我發表一下拙見(有誤請指正):解題必須先知道幾個觀念: ┌跟不可分無關之普通犯罪 │ ┌主觀不可分:就犯罪主體之一進行告訴,效力及於犯罪主體之其他(如甲的配偶乙與丙通姦,僅告訴丙,但效力及於乙;或是甲被乙案件 ┌告訴不可分 丙圍毆,僅告訴乙,但效力及於丙) │ │ └客觀不可分┌單純一罪:裁判繫屬前(通常指偵查中)檢察官就案件之一部受理起訴,效力及於其他部分(如甲一製造偽鈔行為,製造 └不可分 ...
【用戶】Land68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訴不可分已對甲起訴,無須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