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因重傷未遂罪被起訴。在審判中訊問後,法院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嗣後,審判中法院變更起訴罪名為普通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所裁定之羈押不合法,因為重傷未遂罪非屬得予羈押之重罪罪名,故不得予以羈押,否則便與比例原則有違
(B)審判中,若甲、辯護人或得為甲輔佐之人為甲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C)是否得停止羈押屬於法院之審查權限,故甲、辯護人或得為甲輔佐之人為甲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時,法院仍得審酌有無保全被告及日後訴訟程序之必要,以為適當之決定
(D)審判中,除甲、辯護人或得為甲輔佐之人得為甲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外,檢察官亦得為甲提出此等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70833
統計:A(6),B(39),C(55),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強制調解之事件、保全金錢請求

用户評論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選項B?覺得怪怪的。。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如果按照最佳解的答案,是否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才不得駁回?其他情況法院仍能予以適當之裁定?

【用戶】小鴨

【年級】

【評論內容】按114條,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之。本件甲所犯普通傷害罪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114條法院無裁量之權限,故C選項為錯誤,B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