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郵政機關廢止之郵票,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其售賣
【Juice Wang】評論
郵政法17
【李家瑄】評論
郵政法第17條(發行郵票之廢止)I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II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票。